我公司是内资企业,但有进出口业务,2011年的进出口额度是3.2亿美元。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予准备同期资料: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由于上述公司提供的信息过于简单,无法准确答复,建议上述公司参照以上三条办理。问:新收入准则下,验工计价单是不是收入确认的时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务入确认的时点呢?答:新准则下强调按照投入法或者产出法计量履约进度,验工计价只是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施工企业取得工程验工计价单时,说明享受了收款的权利,根据履约情况,计入“应收账款”或者“合同资产”科目,也不按验工计价单全额计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会计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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